跳到主要內容區

 

:::

【轉知】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海洋生物復育措施申請書、復育計畫及復育成果報告(範例)」1份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漁業及漁港事業管理處114年8月25日新北漁技字第1143582912號函辦理。

二、旨揭申請書相關資料係為海洋保育法第20條及「海洋生物復育措施辦理原則及實施辦法」規定事項,倘機關(構)、自然人、法人或團體自行於平均高潮線向海三海浬涵蓋海域範圍從事海洋復育工作,辦理復育措施前,應提出復育計畫,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為之。

三、檢附「海洋生物復育措施辦法」及「海洋生物復育措施申請書、復育計畫及復育成果報告範例」各1份。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