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114年9月30日新北動防寵字第1143368786號函辦理。
二、海洋保育類動物救援組織網擱淺定義略以,海洋野生動物有時因為生病、受傷或是死亡等因素在海岸邊被發現。牠們可能因為被困住或迷失方向,而無法回到原本的棲地。這些都可視為擱淺(Stranding)案件,需要由專業團隊協助。海洋生物擱淺形式可能有以下情況:
三、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應予保育,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為其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在此限:
四、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下同)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
五、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2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其因而致野生動物死亡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