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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新北市政府動保處宣導如有鯨豚或海龜擱淺需救援時,請通報118或1999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114年9月30日新北動防寵字第1143368786號函辦理。

二、海洋保育類動物救援組織網擱淺定義略以,海洋野生動物有時因為生病、受傷或是死亡等因素在海岸邊被發現。牠們可能因為被困住或迷失方向,而無法回到原本的棲地。這些都可視為擱淺(Stranding)案件,需要由專業團隊協助。海洋生物擱淺形式可能有以下情況:

  • (一)鯨豚:當發現鯨豚於岸際死亡、漂浮在水中,或仍存活但在海灘而無法自行回到水中時,就能被認定為擱淺。
  • (二)海龜:在岸際或海上被發現的死亡個體,或是有受傷或顯示出任何不良健康或異常行為跡象的海龜,都可被認定為擱淺案件。

三、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應予保育,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為其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在此限:

  • (一)族群量逾越環境容許量者。
  • (二)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

四、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下同)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

  • (一)未具第18條第1項第1款之條件,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 (二)違反第1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 (三)違反第19條第1項規定,使用禁止之方式,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五、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2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其因而致野生動物死亡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 (一)未具第18條第1項第1款之條件,騷擾、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 (二)違反第1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騷擾、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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