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環境部114年7月16日環部氣字第1149107791D號函辦理。
二、為輔導各級政府使用氣候變遷科學報告,進行氣候變遷風險評估,作為研擬、推動氣候變遷因應法第19條、第20條調適方案及策略之依據,環境部於114年7月16日以環部氣字第1149107791號令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18條第3項授權訂定發布旨揭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