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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人員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研習時數認定原則(最近修正日:112.10.03,依教育部令發布;自即日起生效)

學校人員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研習時數認定原則
 
第 1 點
 教育部(以下稱本部)為依環境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二項及第五項規定,辦理研習時數之認定,特訂定本原則。
 
第 2 點
 適用對象:
一、國民中小學教師及職員。
二、高級中等學校教師及職員。
三、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及職員。
四、退休教師及職員。
 
第 3 點          
 研習單位:
一、本部。
二、環境部。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教師研習機構。
四、本部補助或委託辦理之民間團體、學校或事業。
五、環境部、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辦理之民間團體、學校或事業。
六、環境教育機構。
 
第 4 點
 研習課程內容如下:
一、必修課程:包括環境教育法規、環境教育、環境倫理、環境教育課程設計、環境概論,各課程至少二小時。
二、選修課程分為下列二類議題:
(一)學校環境教育實務議題:包括環境教育計畫撰寫與執行、資源整合及伙伴關係建立、學校環境教育落實與創新、環境教育體驗與實作、校園生物多樣性保育、永續校園理念與實踐,此類課程合計至少四小時。
(二)氣候變遷與永續行動議題:包括聯合國及臺灣永續發展目標、氣候變遷調適與防災作為、淨零排放及自然碳匯、全球及國家能源轉型新趨勢、循環經濟與綠色消費,此類課程合計至少四小時。
(三)前二款課程合計至少二十四小時。
(四)研習課程辦理方式可採實體教學、混成教學(同時包含實體教學及遠距互動式教學),課程總時數至少十六小時採實體教學方式辦理為原則。
 
第 5 點
 第三點第二款至第六款所定單位辦理研習課程,應於公告開課一個月前檢送課程計畫(包括課程名稱、時數及大綱等)至本部審核,經本部核可者,應於研習證明文件註記本部核可文號;審核未通過者,由本部函知研習單位。
 
第 6 點
 研習時數認定作業及證明文件如下:
一、完成第三點所定任一研習單位辦理二十四小時全數研習課程者,由研習單位核發研習證明,作為申請認證之依據,向核發機關申請認證。
二、完成第三點所定各研習單位所辦理之研習,符合各類課程合計達二十四小時者,應統計各類研習時數及研習證明,作為申請認證之依據,向核發機關申請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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