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有關「公有新建各建築類組建築物,申請綠建築標章時,需同時申請建築能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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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內政部建築研究所115年2月12日建研環字第1157638113號函、本府115年2月6日新北府工建字第1150275538號函及本府工務局115年2月13日新北工建字第1150324981號函辦理。 二、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轉知有關「公有新建各建築類組建築物,自中華民國115年7月1日起,於申請綠建築標章時,需同時申請建築能效評估,且其建築能效等級須達建築能效1級或近零碳建築(1+級)」
發文1-內政部建築研究所115年2月12日建研環字第1157638113號.pdf
發文2-115年2月6日新北府工建字第1150275538號.pdf
發文3-1150213工務局來文.pdf
發文4-111年12月12日建研環字第1117638716號.pdf
發文5-112年12月12日建研環字第1127638803號.pdf
發文6-114年2月17日建研環字第1147638139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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