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照經發局公布光電設施設備契約書第9點第5項規定「有關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發電量(度)計算基準,不得低於每瓩發電度數1,050(度)之發電度數下限,若有低於者,則以每瓩發電度數1,050(度)計算,若有高於者,則以最高每瓩發電度數計算」。
二、本檢核表之操作方式說明如下:
(一)第一步:使用者依再生能源電能躉購電費帳單資料,填入「計費期間開始日」、「計算期間末日」及「計費期間購電度數」。
(二)第二步:依契約填入「裝置容量」及「約定每瓩最低發電度數」。
(三)第三步:依契約填入「檢核年度」。
(四)完整輸入上述數據資料後,系統即自動產生檢核結果。顯示是否符合契約發電標準。
三、本檢核表僅提供學校內部自行控管使用,非作為與廠商追討違約金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