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內政部建築研究所114年9月4日建研工字第1147636343號函及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4年9月11日新北工建字第1141802723號函辦理。
二、為推動建築工程全生命週期節能減碳,內政部已於114年6月12日函頒發布「公有建築工程全生命週期節能減碳作業指引」,先予敘明。
三、旨揭手冊之實施期程如下:
(一)自115年7月1日起實施。
(二)自116年7月1日起,辦公、服務類(G-1金融證券、G-2辦公場所)之公有新建建築物,於申請綠建築標章及建築能效評估時,須併同申請低碳建築標示,且低碳建築等級至少達2級以上,119年起須達1級以上。
(三)自117年7月1日起,休閒、文教類(D-1健身休閒、D-2文教設施)之公有新建建築物,亦須符合前開規範。
(四)有關公有新建建築物導入低碳建築評估之適用對象及預定時程詳如附表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