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教育局環境教育輔導小組實施計畫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環境教育輔導小組實施計畫
 
106年6月19日新北教工環字第1061176298號函
 
一、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整合環境教育資源、推動環境教育計畫,並輔導新北市所屬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於行政、課程、硬體建設等均能達成永續發展,特設「新北市政府教育局環境教育輔導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 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 研訂本局環境教育政策及年度、中程計畫。
(二) 協調及整合相關單位與資源,並協助各學校落實環境教育之實施與發展。
(三) 督導、考核學校環境教育相關工作之實施成效。
(四) 推動環境教育之課程、教學、評量及相關問題之研究發展。
(五) 提供學校辦理環境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服務。
(六) 其他相關事項。
 
三、   本小組成員十五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其餘成員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 本府環保局、農業局、文化局及消防局之機關代表。
(二) 具有環境教育、建築及其他有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
(三) 民間團體代表。
(四) 學校校長、教師、家長代表。
(五) 新北市政府健康城市及永續發展委員會代表。
以上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相關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四、   本小組成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成員因故出缺時,應予補聘;繼任成員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派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小組事務。
 
六、   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成員互推一人代理出席。
 
七、   成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八、   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必要時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相關經費。
 
九、   本計畫經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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