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中小學辦理校外教學實施原則
97年8月4日國教司公告
【發布日及文號:97年05月21日台國(二)字第0970081659B號函】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辦理校外教學,
以擴充學生知識領域、增加學習體驗、整合學習效果、深化認識臺灣,特訂定本原則。
二、課程目標:
(一)校外教學為學校課程與教學之一環,依據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目標,以學校本位課程為主軸,結合領域教學及彈性課程,規劃各年級有系統性的校外教學課程活動,據以實施。
(二)校外教學課程活動內容以學生學習為核心,增進自然與人文關懷、認識家鄉及愛護家
鄉為主要目標,避免流於以旅遊玩樂性質為主之活動。
三、辦理次數:每學年以辦理至少一次為原則。
四、辦理地點:
(一)以學生生活經驗為中心,把握由近及遠之原則,如:
1.國小低年級:由在地社區出發,延伸至在地鄉鎮。
2.國小中年級:由在地鄉鎮出發,延伸至鄰近鄉鎮。
3.國小高年級:由在地縣市出發,延伸至鄰近縣市。
4.國中:由在地縣市出發,延伸至鄰近縣市及全國各地。
(二)考量不同年級學生體能負荷,避免舟車勞頓影響學習效益。
(三)避免至易發生危險地區,確保師生安全。
五、教學路線及活動設計:
(一)安排認識公共機關(如鄉公所、衛生所、警察局、消防隊、圖書館、法院、議會......等),使學生認識家鄉,凝聚社區意識、啟發公共參與興趣。
(二)配合課程內容,結合社教機構資源進行,如故宮博物院、國立自然科學、科學工藝、海洋生物、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臺灣民主紀念館、臺灣藝術教育館、職涯教育機構(中心)…等,以增加學習體驗。
(三)整合走讀臺灣鄉鎮文史百科(含鄉鎮歷史、地方人物、古蹟、地方產業、景點、動植物、地形、地質等主題)、教育部「在地遊學-發現台灣」100條遊學路線資源(含地方政府、學校、館所、農場、社區或地方文史資源)及獲補助之活化校園空間暨發展特色學校,透過城鄉校際交流,以強化認識臺灣及地方特色。
(四) 透過參訪漁市、海港、踏查海岸潮間帶地形、地質,認識河流、海洋生態、產業,參與海洋民俗或信仰活動等,以培養熱愛海洋之思想情感。
(五) 結合地方耆老、地方文史工作者或適當解說人員,編排深度知性學習之旅。
(六)規劃適當體驗活動之設計,參訪農場、牧場、及具有合法性的生態中心、戶外中心等地,認識風土民情、生態環境、人文特色、農民生活及其對社會貢獻,以培養愛鄉愛土情懷。
(七)依教學路線及活動設計內容,蒐集相關資料,編印學習單或學習手冊,提供學生使用,以確保教學目標之達成。
六、教學實施:
(一)依既定計畫及任務編組執行,教師應指導學生運用學習單或學習手冊,並依教學目標就學生學習表現進行評量。
(二)校外教學結束後,教師宜結合校內課程,指導學生發表學習心得,以整合學習成果。
七、行政準備:
(一)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校內之業務分工,宜請就可運用之人力進行任務編組,必要時可邀請家長共同研討,並依有關規定做有系統及邏輯性的規劃及處理,自訂SOP 標準作業流程,切實做好各項準備工作以為遵循。
(二)辦理前應考量節令氣候、交通狀況、環境衛生、公共安全、場館規模及教學資源等,結合課程設計及學習主題研擬周妥實施計畫,並將其列入學校課程計畫中送所轄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備查。
(三)特別注意安全,膳食、住宿及活動場所應具合格建築使用執照、營利事業證等,交通
工具租用請確依本部本部96年02月06日台軍字第0960000952號函頒「學校辦理校
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擬訂具體作為,落實辦理,以確保教學活動安全。
(四)事先查詢活動地區醫療服務及求救管道,如至外縣市宜有護理人員隨行,倘人手不足,可商請具護理經驗、專長家長或志工協助,並備妥急救藥品。
(五)除學校隨隊教師外,應鼓勵家長或志工參與或協助,並於行前確實了解行程路線及活動內容。
(六)是否行前勘查,由學校視活動地點、路線及安全狀況自行評估辦理。
(七)學校得視需要另行投保必要的平安保險。
八、請假處理:
(一)校外教學視為學校課程,事前應通知家長,如有疾病、身體孱弱或其他原因者,得依程序請假,不強迫學生參加。
(二)倘學生有因故未能參加者,學校應做妥適安排,不得拒絕學生到校。
九、緊急應變:
(一)行前隨時注意活動地區天候及環境變化,如因天候等因素致舉辦活動可能發生危險時,應取消活動或延期舉辦。
(二)落實行前安全教育,包含應遵守活動規定、安全注意事項、緊急應變措施、緊急聯絡電話及其他等事項。
(三)教學進行時應注意天候、地形,配合氣象、災害防救單位警報發布,遠離標示危險、公告限制進入或命其離去之地區。
(四)校外教學期間,如遇颱風、意外或緊急事故,應即採取應變措施,減低事故影響程度,並迅速與學校及相關單位連繫,尋求必要協助,必要時應中止活動。
十、檢討改進:校外教學結束後,得視活動情形召開檢討會,檢討本次活動優、缺點、改進意見及建議事項,做為爾後辦理參考。
十一、本原則未規定者,地方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得依權責因地制宜自訂補充規定或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