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及教育部所屬機關執行環境教育法常見問答
更新日期:100年7月7日
提供單位:教育部
立法目的:
為推動環境教育,促進國民瞭解個人及社會與環境的相互依存關係,增進全民環境倫理與責任,進而維護環境生態平衡、尊重生命、促進社會正義,培養環境公民與環境學習社群,以達到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
主管機關:
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稱環保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備註:以下問答關於法條之解釋倘有疑義,依中央主管機關解釋為準。
一、 各級學校/單位應配合辦理事項
(一) 環境教育法有哪些是強制性規範?哪些是可以自行評估要不要做的?
答:以下就本法法條,按本部所轄管之相關單位的相關必做事項及非強制事項列表如下:
表1.環境教育法規範各單位應辦理或可辦理之事項
內容\單位別 |
大專院校 |
高中職校 |
國中小學 |
部屬館所 |
本部捐助50%以上基金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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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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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環境教育推廣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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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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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5年內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
V |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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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工生每年接受環境教育4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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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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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環境教育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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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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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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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環境教育法第18、19、24條 (V應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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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做 |
環境教育機構認證 |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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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V |
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 |
V |
V |
V |
V |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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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環境教育法第10、14條;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 (V可申請辦理) |
(二) 環境教育推動人員要做哪些事情?
答:依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第二條說明環境教育人員得進行規劃及推廣等行政,或解說、示範及展演等教學事項。
綜上,學校環境教育人員任務應為:1.統籌推廣環境教育;2.規劃並訂定環境教育計畫;3.網路申報執行成果。
另本法針對大專院校雖無強制規範須訂定計畫或上課4小時,仍請學校環境教育人員,應積極統籌規劃或協助學校之環境教育推動。
各級學校也應執行環境教育法第16條所提到的,運用課程教學及校園空間,研訂環境學習課程或教材,並實施多元教學活動,進行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之環境教育。
(三) 學校環境教育人員要由誰擔任?
考量環境教育人員任務需求,應由具統籌及資源、人力調度權限者較適當,建議以「學務主任」或「教務主任」擔任為原則,亦可指定具環境教育熱忱或專業之專任教師擔任。學校仍可自行評估指定人員之可操作性、人力配置、長久性等因素,自行指定人員推動環境教育並取得認證。
(四) 學校環境教育人員要幫學校師生上環境教育課嗎?
依據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環境教育人員可以處理行政事務,也可以授課,學校的環教人員主要在於統籌規劃,因此非正規課程之授課可由學校教師或者外聘講師辦理,不一定全由環教人員處理。
(五) 環境教育課程一定要由具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資格的人授課才算嗎?
環境教育課程不一定要由具認證資格人授課,只要是認為在某個環教議題、主題或項目具有專業、研究或熱忱等,有助提供學員相關知能或提升素養者,皆可授課。
(六) 環境教育計畫要包含哪些內容?有無規定的格式?
依據本法施行細則第11條,環境教育計畫包含六項:1.計畫目標、2.實施對象、3.期程及方法、4.內容概要、5.預期效益、6.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相關計畫及執行成果填報格式依法由環保署所定,該署目前仍在訂定中,爾後填報以該署規定之格式辦理。
另外本部亦提供環境教育計畫撰寫綱要,業已包含施行細則所規範之所有內容供學校參考。(詳如附錄1)
(七) 哪些人一定要接受環境教育4小時?
依本法第19條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50%之財團法人,應於每年1月31日以前訂定環境教育計畫,推展環境教育,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於每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4小時以上環境教育。
本法施行細則第10條,針對員工、教師的定義為其投保勞工保險、軍人保險或公教人員保險者。
員工、教師,因退休(伍)、資遣或離職、當年度工作未滿三個月、因公派駐國外或其他特殊原因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於提報當年度環境教育執行成果時,得不計入員工、教師總數。
本法第19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學生,因退學、休學、轉學、在學未滿3個月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於提報當年度環境教育執行成果時,得不計入學生總數。
(八) 環境教育4小時要怎麼進行?
環境教育可用許多多元有趣的方式進行,除了原有教科書內已融入的環境教育議題的校本課程方式外,環教法第19條列有以環境保護相關之課程、演講、討論、網路學習、體驗、實驗(習)、戶外學習、參訪、影片觀賞、實作及其他活動為之。
戶外學習、參訪以親近自然、人文景觀場所的方式,透過專業的人員解說傳達訊息及相關的教學教材設施搭配,身歷情境可以加深學習者深刻的印象、體會甚或感動,加深對我們環境、土地情感及關懷,是一種學習環境很好的方式,本部鼓勵學校在規劃戶外學習及參訪地點,應以具環境教育意義的場所為首要考量。
(九) 校外教學只能到環境教育認證的場所跟設施嗎?
各地皆有許多場域是極富環境教育意義的,但並非全部都有申請取得認證,依環教法第19條規定戶外學習應選擇環境教育設施或場所辦理,經環保署表示學校依法填報執行成果時,戶外學習需選擇經認證之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倘非上述場所,則視為「參訪」或「其他」之方式。另學校辦理環境教育之校外教學應慎選具有正面的環境教育意義的場域,避免選擇單純玩樂性質及有不尊重生命情形之環境教育場域。
(十) 有無環境教育相關教學教材參考?
環境教育議題涵蓋非常廣,許多題材皆可當作教材,本部環保小組網站及相關網站有許多不同領域的知識訊息可供參考,其他部會(環保署、能源局、水利署、林務局、國家災害防救中心等)也有不同主題性的教學網站,可以供教師教學參考運用。
另本部將編列5-8個環境教育計畫及相關的教學教案教法,提供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參考應用。
下列部分網站供參
1. 本部環保小組:有永續校園、外來入侵種、節能減碳資訊、綠色學校、其他部會網站連結等。網址:http://www.edu.tw/environmental
2. 臺灣綠色學校伙伴網路:本網站匯集10年來全國深具環境教育熱忱的教師教學提報分享,主題眾多,並有許多相關議題網站連結,是一個豐富的資料庫。網址:http://www.greenschool.moe.edu.tw/
3. 本部環境變遷與永續發展數位學習示範課程:http://environment.edu.tw/
4. 本部自然生態學習網:http://nature.edu.tw/index
5. 能源教育網:http://energy.ie.ntnu.edu.tw/welcome/main
6. 環保署-Eco life清淨家園綠色生活網http://ecolife.epa.gov.tw/;
環保頻道http://hichannel.hinet.net/event/2010EPAchannel/index.html;綠色生活資訊網:http://greenliving.epa.gov.tw/GreenLife/
(十一) 幼稚園、托兒所是否包含在環境教育法之學校定義中?
幼稚園為學前教育機構,非屬學校性質,因此不適用環境教育法中有關學校之相關規定。
(十二) 環境教育法自100年6月5日施行,依法100年環境教育要執行環境教育幾小時?
依據環保署環境教育管理資訊系統常見問答之說明,由於環境教育法100年6月5日開始施行,至100年12月31日不滿1年,因此100年度至少要完成3小時以上之環境教育。
(十三) 學校運用校內課程執行環境教育,時間如何計算?
依據行政院環保署100年6月30日所召開的研商會議結論,考量各級學校每學期實施環境教育課程時數多已超過4小時,為鼓勵學校推動環境教育及便於統計上課時數,學校在執行每堂環境教育課程均以1小時計算。
二、 相關認證說明
(一)環境教育法的三種認證有什麼不同?
以下就環境教育法所提到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環境教育機構認證、環境教育設施場所進行說明:
表2.環教法之相關認證分類說明
認證類別 說明 |
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
環境教育機構認證 |
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 |
法源依據 |
環境教育法、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
環境教育法、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
環境教育法、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 |
功能 |
1. 環境教育規劃推廣等行政事項。 2. 解說示範展演等教學事項。 |
1. 辦理環境教育講習。 2. 辦理環境教育人員訓練。 |
提供環境教育專業服務(如參訪、戶外學習、解說導覽、課程教學等) |
申請對象資格/管道 |
全民皆可。 管道:(擇一則可) 1. 學歷 2. 經歷 3. 專長 4. 薦舉 5. 考試 6. 訓練 |
1. 設置訓練或研究單位之政府機關 2. 設有環境相關系所或具有辦理相關訓練設施之大學或獨立學院。 3. 曾開設或辦理環境相關訓練或研習課程,1年累計達80小時以上依法設立之法人。 |
具環境教育專業人力、課程方案及經營管理,之具有豐富生態或人文與自然特色之空間、場域、裝置或設備。 |
強制性 |
各級學校環境教育推動人員於環教法施行5年內須取得認證 |
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外,欲辦理環境教育人員訓練之機關構、大學或法人需取得認證 |
無 (另以戶外學習方式進行環境教育須於經認證之環境教育設施場所為之) |
受理申請單位 |
環保署、教育部(學校環境教育人員)、其他受理認證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環保署、其他受理認證申請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環保署、其他接受環保署委託受理認證申請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備註:本表為本部自行歸納整理,詳細認證規定依各認證及管理辦法辦理,實際法規解釋以中央主管機關(環保署)說明為準。
三、 本部規劃辦理事項
為協助學校能更有效落實環境教育法相關規範,提升師生的環境素養,本部持續推動下列事項:
(一)提供學校環境教育計畫撰寫綱要範本
本部業已參照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1條之規定,訂定學校環境教育計畫撰寫綱要範本供參,學校可依校內軟硬體設施現況、學校發展方向、學校自然人文環境特色等因素,擬定適合本校的環境教育計畫。範本如附錄1。
(二)提供相關教學案例、教案
本部將提供5-8個環境教育相關議題之環境教育計畫範例及教學教案,公布於本部環保小組相關網站,供教師執行環境教育參考,另其他線上可參考教材詳如前述問答集「一之(十)」所列資訊。
(三)辦理學校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依法本部預計辦理學校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刻正依100年6月22日環保署所發布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研擬相關申請流程及表件,再行公告受理申請。
(四)辦理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訓練
本部將陸續開放名額參加環境教育人員訓練,以協助學校環境教育推動人員以訓練方式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五)辦理環境教育人員增能研習
為增進學校環境教育人員環境教育專業知識及推動能力,本部將陸續辦理相關研習課程,另也將要求縣市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積極辦理相關
增能研習。
(六)建置環境教育相關議題人才資料庫
本部蒐集了國內外環境教育人才的資料,學校/機關可依需求,自行尋求相關專業人士的協助、諮詢,名單將公告於本部環保小組網站。
(七)持續學校環境教育輔導機制
各縣市政府的環境教育輔導小組(輔導團)已成立多年,歷年來進行學校的環境教育推動宣導、輔導、教學、教材研發等服務,與學校建立良好的互動,未來仍持續其組織功能,學校應積極配合輔導小組之建議落實環境教育。
另本部亦設有中央級的區域環境教育輔導團,協助全國北、中、南、東及離島地區縣市之環境教育輔導小組之專業輔導工作,縣市政府輔導小組可多加運用其專業資源,讓完整的輔導機制發揮最大的效用。
四、 其他
其他有關環境教育法相關事宜問答,可查詢環保署「環境教育管理資訊系統」之FAQ,網址:http://eeis.epa.gov.tw/front/FaqZone.aspx。
學校執行環境教育相關疑問可電洽教育部環保小組蕭文君小姐02-77367917
有關環境教育法之相關疑問請逕洽環保署綜合計畫處,環保署總機:02-23117722。
附錄1
學校環境教育計畫撰寫綱要範本
一、依據
《以下依據可視實際情形增刪》
1.環境教育法第19條。
2.環保署及教育部會銜發布「加強學校環境教育三年實施計畫」。
3.○○縣(市)XXX年度(永續)環境教育輔導小組工作重點。
4.學校本位計畫、校務及課程(環境教育)發展計畫、XXX學年度校務會議。
二、計畫目標
《以下依據可視實際需求增刪》
1.發展校本課程融入環境教育。
2.全校式參與實施環境教育週。
3.優選場域辦理戶外環境教育。
4.惜福愛物養成友善環境素養。
5.提升教職員工生的環境教育。
三、實施對象
四、執行期程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五、內容要項及方法
《注意事項:應運用多元方式,例如課程研發、推廣活動、戶外學習、社團活動、教師進修等方式進行,並應結合學校環境特色、社區參與、多元議題、符應法規規定等做為全校式環境教育計畫之考量。》
六、權責分工
《注意事項:可併入或參考學校環境保護小組(或環境教育小組)分工規劃。》
七、預期效益
《注意事項:應包含以下四層面(1)學生面、(2)教師面、(3)學校面、(4)學區面。》
八、經費來源
九、獎勵與考核
《注意事項:應包含評核機制、改善措施、獎勵辦法等。》
十、本計畫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承辦人: 主任: 主計: 校長: